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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者:反抗军

发布时间:2025-04-05 19:54:21   来源:广东汕头澄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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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只有把握获得证成权利这一道德根基,才能真正确保柯亨所言成员身份及成员利益的实现。

[38]如《宪法》第9、10、12、51条等。因此,本文研究对区域协同立法权行使的宪法依据及其合宪性问题进行探讨,是尝试从学理上作出该立法权行使所遵循宪法依据的全方位分析,希冀为地方立法实践提供初步的学理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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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区域协同立法自身的宪法规范脉络以外,区域协同立法还体现了坚持中央统一领导、提升国家机关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原则和促进市场经济制度建设原则。国家机关工作提质增效和市场经济原则从组织优化和经济发展方面向区域协同立法提出要求。[25]参见肖蔚云:《我国现行宪法的诞生》,北京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第58页。五、结语协同立法行为将地方在公共事务上的协作行为从行政行为领域引入立法领域。[12]刘松山:《区域协同立法的宪法法律问题》,载《中国法律评论》2019年第4期,第70页。

法条的文本上虽然并未体现出对区域协同立法进行限制的意味,但这并不代表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将任何事项都纳入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并借此正当化区域协同立法的具体内容。[8]部分学者虽未明确提出区域协同立法需要明确的宪法依据,但认为跨省域立法作为中央事权,只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有权制定。本文在肯定法谚的法源性质的基础上,证成了法谚司法运用的形式与实质合理性,并通过阐释法谚司法运用的复合规则,为法谚提供了规范化的司法运用路径。

(88)思维引导型法谚的引入,为法官提供了简约、便捷的操作准则,既无需论证法律适用的正当性,又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稳定与意义安定性,避免了法律适用思维流于任意。(87)这里的法律不仅指法律规范,还包括一些证立法律规范以及弥补法律漏洞的非正式法源。(73)参见王守礼:《站在时代立场解释法律格言》,载《检察日报》2015年2月12日,第3版。(14)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2018)豫0821刑初103号刑事判决书。

法谚的实质表征着民间社会对法律的一般认识,法谚具有非正式法源的性质,具有司法运用的形式与实质合理性。(90)参见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鲁15民终153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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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参见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2017)鄂1281民初1409号民事判决书。(61)[德]伯恩·魏德士:《法理学》,丁晓春、吴越译,法律出版社2013年版,第117-118页。(31)但是在周某、刘某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则认为,货币是从商品独立出来固定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在发展早期具有物的性质,符合货币属于其占有者的性质,但是随着商业的发展,货币由具有价值的金银发展为具有价值符号的纸币,纸币本身价值可忽略不计,它们是购买商品的媒介,因此在纸币作为通行货币的情况下,货币所有权无需强调占有和处分的权能。⑦参见霍存福:《法谚:法律生活道理与经验的民间形态——汉语谚语的法文化分析》,载《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07年第2期,第146页。

一般认为,法谚乃是民间有关法律的谚语,是法律思想、法律精神的重要载体,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一般而言,法谚之所以广为流传,在于它们反映着人们对待法律的认知与态度,蕴含着朴素与一般的道理。(66)除此之外,诸如文义解释之为先死啃条文之解释,其毒如蛇拘泥文字,转失真意普通用语应依普通之意思而解释等,都是实践中引导法官理解、解释与适用法律的解释准则。但是实践中,法官运用法谚的类型较少,并且嵌入式运用样态导致裁判说理的简单化,限缩了法谚司法运用的功能。

比如在宇昊公司与春杰钢管租赁站租赁合同纠纷案中,由于宇昊公司准备退还所承租建筑设备不符合约定,并构成对春杰钢管租赁站的实际严重违约,春杰钢管租赁站拒绝接收宇昊公司退还设备的行为符合合同的约定,亦是合理行使自力救助行为,既不违约也无不当。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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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体系化论证是指法官基于同一论证目标而采用不同的论证理由分别展开论证,不同的理由在逻辑上或者存在并列关系,或者存在递进关系,最终目标都服务于证成裁判结论。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官未能厘清法谚的性质,导致法谚的论证逻辑被隐藏,呈现出大量的嵌入式适用样态。

比如上文提到的法律无法以一种完美无缺的公平方法适用于一切情况,法官的论证议题并没有出现法律无法实现普适平等的情况,嵌入该法谚反而导致前后论证逻辑的不一致。司法裁判引入法外要素必须具备充足理由。(15)参见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大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376-384页。比如在王夫天村村民管理委员会与王某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中,对于上诉人王夫天村管委会认为的法无禁止当可行,所以各乡镇党委政府为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及保护村民权益,组建村级临时机构‘村级村民管理委员会,合情、合理、合法的主张,法院积极地作出回应,认为法无禁止即可为是有关私权利边界的法律谚语,但对临时设立的管理委员会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其他组织,更应与涉及公权力的法无授权不可为这一法律谚语相一致。而援引法谚,会将论证导向因被告违法行为获利而应受到限制的路径,导致论证失焦。(71)二是现代社会的复杂性,逐渐改变着人们的认知,各种新生事物不断打破法律关系的常规,历史流传下来的法谚在当下变革社会中不再具有正确性。

比如同样是表达权利边界问题,有的法院援引权利的行使应以不伤害别人的权利为界,而有的法院则援引一个人挥舞胳膊的自由止于别人鼻子的地方,(92)相比而言,前者平实素描,后者生动形象。比如一些专业性法谚需要法官精确地选择与准确地注解,这离不开法谚的发现与解释方法。

比如法谚已深嵌人们的生活当中,它揭示了生活中的一些事理,不仅反映人们的基本观念以及某些社会问题达成的规律性和普适性共识,更是一种对后人指导、激励、鞭策、训示的行为法则。法谚的概括性与抽象性聚焦了法谚的核心内涵,使它们具有判断是非对错与评判功能,比如实践中法院援引伸向法律的手必须是干净的,来表明行为人应秉持诚信原则,(64)用商业贸易中不存在漠视自身利益的商人,来说明商业贸易中商人的逐利倾向,用来描述客观事实。

比如在白云公司与长城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法院认为任何人不得从自己错误行为中获益是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陈某与洛阳市人民政府等行政赔偿案一案行政裁定书[(2014)行监字第148号]中引用的西方法律格言。因此,本文采用通说广义的法谚概念,采用广义的法谚概念,有助于拓展法理研究的深度和广度,并开放出有关法理的理论问题。

比如法官经常援引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来说明原被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关系主要是基于法定,该法谚嵌入到裁判理由,与案件事实和法律规范衔接不强,可有可无。(47)同前注④,孙笑侠书,编译前言第1页。如果将裁判说理视为一个整体,那么法谚要想进入由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建构的裁判逻辑当中,必须契合裁判语境。它要求法官在选择法谚时,首先必须了解法谚、理解法谚,能够准确地界定法谚。

(三)法谚司法运用的注解方式尽管法谚多以通俗性、简约性、形象性为表现外观,但是法谚亦具有专业性特征,它们通常浓缩着法理,蕴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隐藏着深刻的法哲学,因此,法官在运用它们时仍需要注解和阐释。(23)参见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赣04民终2680号民事判决书。

(81)在马某与张某不当得利纠纷案中,法院指出,法谚有云任何人不能从自己的过错中获益,任何人必须为自己的错误言行负责,如果自己违反了规则而别人无过错,造成的损失应由自己承担,也不能让他人为该种错误买单,更不得从自己的错误行为中获利。⑦广义的法谚,除包括狭义的法谚外,还包括一些反映法律原理、法理意识、法治思想的法律格言、警句、法律名言等。

比如在李某与周某等撤销权纠纷案中,法院援引误载不害真意,指出对合同进行解释,应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由于缔约当事人及协议草拟者法律素养的限制,对抚恤金的认识不应拘泥于当事人的误书,因而法院采用广义的解释认为此处的抚恤金还包括遗漏的住房公积金。而正确地把握法谚的性质才能充分地发挥法谚司法运用的功能,性质认识不清,容易引发法谚司法运用的合理性质疑。

(17)继而分析涉案协议是否存在违背公共利益的情形。(36)参见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15723号民事判决书。比如在诉讼时效已过的案件中,如果法官直接认定当事人行使权利时间已过,法院不再支持其诉讼请求,那么很容易引发当事人的不满。(76)该三处法谚分别参见同前注(64)、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京01民终5611号民事判决书、同前注(22)。

(21)该法谚乃是证据法里面的法律格言,法院笼统地将法律格言称为法谚。(63)易军:《谚语中的法文化——民间法的视野》,载《广西社会科学》2011年第11期,第82页。

(32)参见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川01民终7089号民事判决书。比如实践中,把一些法律格言也笼统地称为法谚,把一些俗语、谚语也划入法谚的类型。

而即便是那些宣示价值型法谚,也具有稳定的核心含义,例如迟来的正义非正义,是针对司法程序而言,核心含义乃是反映司法公正和效率的关系。比如在张某与常熟市国际汽配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中,法院在认定过错责任时,指出法谚云:使人负责任者,非为损害,而系过错,就如使蜡烛发光者,非为火,而系氧气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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